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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瞭解或抽查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有關訓練計畫之執行狀況,該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