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請假,不得委託代表出席;未事先請假者,視為無故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