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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審核發給本津貼者,如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
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戶籍所在地
鄉 (鎮、市、區) 公所,並由鄉 (鎮、市、區) 公所填具停止發給津貼申
報表,於次月三日以前分送勞保局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自事實
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其以書面放棄請領權利者,亦同。
前項申請人死亡之情形,應發給之本津貼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
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
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