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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許可設立,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申請書及附件加蓋印信,附件一份發還申請人,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製作設立許可概況表一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設立日期、面積及服務對象等。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不得租借或轉讓他人;並應懸掛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時,負責人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