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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
(一)前條第一款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
(二)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
三、具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機構照顧工作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