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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於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期間屆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評估繼續安置之必要性;其安置原因未消滅暫不適重返家庭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安置原因消滅時,應將兒童及少年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前項兒童及少年為在學學生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安置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就讀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