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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掌理左列事項:
一、兒童福利機構之籌辦事項。
二、兒童及其父母福利服務之策劃、推行事項。
三、兒童心理衛生之推行事項。
四、特殊兒童輔導與身心障礙兒童重建之計畫及實施事項。
五、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訓練事項。
六、兒童保護之執行事項。
七、有關寄養家庭標準之訂定、審查及其有關之監督、輔導等事項。
八、有關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事項。
九、兒童社會服務個案集中管理事項。
十、兒童狀況之調查、統計、分析及其指導事項。
十一、勸導並協助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事項。
十二、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辦法之訂定事項。
十三、兒童福利機構之檢查及監督事項。
十四、其他之兒童福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