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替代役役男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停役情事者,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應繕造停役名冊,檢具證明文件,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經主管機關核定停役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停役登記列管及處理,並通知替代役役男及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