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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全面換證,應切實核對查明本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核對本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
戶政事務所依前項規定辦理核對,認申請人繳交之數位相片及身分證明文件與檔存國民身分證請領資料有差異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陳述意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補正或陳述意見者,應不予核發新證。
戶政事務所依第二項審查結果,足認申請人有犯罪嫌疑者,應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