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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印鑑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印鑑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印鑑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印鑑證明後,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查驗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核對戶籍登記資料。
三、由受委任人申請者,發現有疑義時予以查證。
四、發給經註銷或視同註銷之印鑑證明者,應於該證明上加列註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