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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指揮管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空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放。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之通(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聯繫。
三、防情特勤及防空情報之傳遞。
四、防情值勤查察、考核。
五、空軍作戰指揮部空中管制中心(ACC) 民防聯絡員之派遣、督導及考核。
六、重大事故及風紀案件之摘報、處置。
七、其他有關指揮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