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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組織、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保管運用方法及其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程序。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名額、產生方式、任期、任期屆滿之改選 (聘) 及任期屆滿董事
長不辦理改選 (聘) 之處理方式。
五、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六、董事會之職權。
七、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關於前項之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
囑無明確記載時,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