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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分設警務段,段得分二組辦事,並得設勤務指揮中心及
警備隊、分駐所、派出所;中心置主任,警備隊置隊長,分駐所、派出所
均置所長、副所長;所長由警正組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
額內派充之。
警務段置段長四人,警正;副段長四人,警正;警備隊置隊長四人,警正
;組長八人,其中四人兼主任,警佐或警正;組員十三人,巡官三十四人
,警務佐四人,巡佐八十六人,均警佐或警正;技佐四人,職務列委任第
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警員五百二十二
人,警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