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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區域與原住民、市議員、市長選舉
、罷免之辦理;里長選舉、罷免之計畫、辦理;有關選舉、罷免之研
究發展事務與資訊蒐集、運用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事項
。
二、第二組:選舉人及罷免案投票人名冊之編造事項。
三、第三組:選舉公報、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之辦理事
項。
四、第四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辦理;有關選舉、罷免訴訟及法令之
擬釋事項。
五、行政室:議事、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納、公產公物
之保管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六、資訊室: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辦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及行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