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業務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接觸少年前案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使所屬及委外人員明瞭少年前案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相關措施。
三、要求妥善保管少年事件前案資料與儲存之媒介物,並遵守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取消無接觸必要者之權限,並確保妥善交接其所持有之少年前案資料。
五、確實依少年法院通知辦理少年前案資料之塗銷並回報該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