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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辦理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下列經常性事務:
一、本會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務。
二、本會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核事務。
三、本會文稿之審核事務。
四、本會事務之對外協商聯繫事務。
五、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務。
六、其他交辦事務。
助理依執行秘書指導,辦理下列行政事務:
一、文書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務。
二、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務。
三、議事日程之編擬、會議紀錄之編制及其他相關聯繫協調事務。
四、各項統計及法庭觀察資料之蒐集及初步分析事務。
五、其他交辦事務。
助理有三人以上者,必要時,得由主席指派一人為助理長,協助行政事務之管理。
助理長之任期一年,屆滿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