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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選任程序進行逾午後六時者,應支給超時日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惟與日費合計,每日支給總額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如附件一)。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表明欲先行離去並經法院同意者,地方法院得依到庭狀況酌給日費新臺幣五百元。如未經同意而離去者,不支給日費。
第一項所定日費數額,由專責單位依報到及審判系統顯示之到庭及開庭時間核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