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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時,應檢附卷內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第二聯)影本及裁判正本,並副知具保人於收受原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後,逕向該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具領手續。
前項通知,法院或檢察機關應審酌有無尚不能發還刑事保證金之情事,以免發生錯誤。受通知之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於接獲通知後,應儘速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