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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訊問端機關與遠距端機關(構)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宜:
一、科技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利用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予張貼。
三、進行遠距訊問時在旁協助科技設備之操作及使用。
四、第六條及第七條有關結文、訊問筆錄傳送、補送及寄送等事宜。
五、第八條有關證人日費或旅費申請書兼領據傳送等事宜。
六、遇科技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使用時,於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