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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