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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不得接受請求人以匿名或假名請求,且不得委由第三人進行請求人之身分確認。
公證人於下列情形,應確認請求人之身分:
一、與請求人建立業務關係時。
二、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四、過去曾經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之請求人,對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公證人應於辦理公證、認證前,完成請求人身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