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不得接受請求人以匿名或假名請求,且不得委由第三人進行請求人之身分確認。
公證人於下列情形,應確認請求人之身分:
一、與請求人建立業務關係時。
二、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四、過去曾經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之請求人,對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公證人應於辦理公證、認證前,完成請求人身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