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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前項第二款之底價時,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機關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訂明採部分項目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部分項目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計算。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