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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法院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行遠距審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形暫時休庭至狀況排除為止,或終止該次期日審理,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一、遠距審理設備發生故障,未能立即排除,致影響該案件之審理。
二、遠距審理進行時之畫面、聲音等傳輸品質未臻清晰,未能立即調整,致影響該案件之審理。
三、其他足認有影響案件遠距審理之情形。
前項情形,應即時通知法院、遠距端及參與遠距審理之關係人。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