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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委員會之巡察事務由各委員會辦理。
各責任區巡察組置秘書一人以上,由本院職員派兼之,負責各巡察組之事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