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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未列有訓練程序之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考選部於寄發及格通知時,應附寄按榜單或清單名列順序編號之證書規費繳款單,通知及格人員依限向本院繳納證書規費。另將請發證書清冊草案及共享電子檔案資料,送本院先行辦理製證,俟該項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報經本院會議核備後,始予寄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