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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眷舍、宿舍分為
一、簡任級 (舊廿八坪、新四十坪)
二、薦任 (舊廿坪、新三十六坪)
三、委任級 (含雇員舊廿坪、新三十二坪)
經機關首長特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