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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法規定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或聲請停止、變更、同意停止或變更或再許可證人保護措施者,應以書面附具釋明聲請事由之相關資料,向該管之法院或檢察官為之。
依前項聲請證人保護者,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禁止或限制特定人接近之措施或其他認無保密必要之情形外,應以保密方式處理。
法院或檢察官核發證人保護書或停止、變更、同意停止或變更或再許可證人保護措施時,應儘速以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