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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委員需使用本會館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時,應向管理單位申請,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委員名義借用。
二、使用會議室時間以不超過 2 個小時為原則。
三、參加人士以委員邀請人員為限,並以不超過場地容量為原則。
四、以上班時間使用為原則。
申請使用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依序使用,如已全部排滿,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