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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漁具妥為收藏,不得置入水中,並不得採捕水產動植物。
前項行為之查察及取締,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必要時,得會同漁業主管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