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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機關應擬訂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畫 (以下簡稱中長程個案計畫)
之事項如下:
一、依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二、依國家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應規劃事項。
三、依機關任務及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四、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規劃事項。
五、依民意及輿情反映應規劃事項。
六、依上級指示或會議決定應規劃事項。
七、配合相關計畫應規劃事項。
八、其他重要施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