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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文傳真作業發文程序如左:
一、登錄傳真公文登記表(簿),記載受文者、發文字號、案由、傳送日期、時間、頁數及承辦單位(人員)等。
二、加蓋傳真作業辦理人員名章,於公文末頁適當位置。
三、撥通受方傳真電話,確認接收者身分後,開始傳真。
四、傳畢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文面加蓋傳真文件戳,附原稿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