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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人應於本館核准之使用範圍內,使用文物圖像。如需超出核准使用範圍者,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
文物圖像以公開傳輸或公開播放方式,在網路或其他電子設備上公開展示者,授權期間以五年為單位。逾授權期限者,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非經本館同意,申請人不得將文物圖像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授權予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