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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法院收受第六條第一項及前條申請案,應先行審核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符合規定者,連同申請應備文件,層報本院複審。
二、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待補正事項,限期補正。
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應敘明事由退回,並副知本院。
前項第一款複審,由本院依申請項目審查下列事項,並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助金額:
一、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二、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四、計畫案之完整性。
五、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六、預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