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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權責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分配予各用人法院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分配。未獲分配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權責法院自行訂定。
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向各該權責法院申請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但用人法院因業務急迫需要,且該權責法院已無候用人員,不及辦理招考及遴選事宜時,得經其他招考及遴選權責法院同意聘用其錄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