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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閱覽檔案應於本院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於檔案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
二、裝訂之檔案不得拆散或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檔案之行為。
四、不得私自影印、抄錄。
五、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毀檔案之物品。
六、不得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庫房。
承辦人或檔案管理人員發現申請人或其助理人員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應
立即予以制止、終止其閱覽行為、告知不得申請續閱,並記錄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