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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同黨團所屬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編定前,得互換其所參加之委員會,並應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以書面送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