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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 │一 │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
├─────┼─────┼───┼──────────────┤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組長 │簡任 │四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一職│
│ │ │ (二) │ 等。 │
│ │ │ │二 企劃組及研究組組長得由研│
│ │ │ │ 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
│副組長 │簡任 │一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職等│
│ │ │ (五) │ 。 │
│ │ │ │二 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
│研究員 │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
│副研究員 │ │二 │ │
├─────┼─────┼───┤ │
│助理研究員│ │二 │ │
├─────┼─────┼───┤ │
│研究助理 │ │三 │ │
├─────┼─────┼───┼──────────────┤
│科長 │薦任 │四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九職等。 │
├─────┼─────┼───┼──────────────┤
│專員 │薦任 │三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 │九職等。 │
├─────┼─────┼───┼──────────────┤
│管理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 │九職等。 │
├─────┼─────┼───┼──────────────┤
│設計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 │ │ │八職等。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三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助理管理師│委任 │一 │一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 │
│ │ │ │二 職務列等委任助理管理師暫│
│ │ │ │ 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薦任助理管理師暫列薦任│
│ │ │ │ 第六職等。 │
├─────┼─────┼───┼──────────────┤
│辦事員 │委任 │二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 │ │ │五職等。 │
├─────┼─────┼───┼──────────────┤
│書記 │委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
│ │ │ │三職等。 │
├─────┼─────┼───┼──────────────┤
│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 │ │ │任第七職等。 │
├─────┼─────┼───┼──────────────┤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 │ │ │任第七職等。 │
├─────┼─────┼───┼──────────────┤
│合計 │ │三三 │ │
│ │ │ (七) │ │
└─────┴─────┴───┴──────────────┘
圖表附件: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編制表.JPG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編制表(續一).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