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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交易監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為督導本國金融市場間之監視作業或協調各
金融服務業
間之相關事宜,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不定期召開聯合監視業務協調會議。必要時本會各主管局得會同各監視執行機構進行聯合檢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