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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訂定第六條第三款所定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
個人資料
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
個人資料
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
個人資料
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原在職之識別碼,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他人
個人資料
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