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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9-1 條
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前項質權之設定,除移轉動產之占有外,並應以書面為之。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第八百八十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最高限額質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