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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內部事業部門或辦事處、分支單位間,相互往來之款項以內部往來科目處理。但金融事業本部及分部相互間往來之款項,應以聯部往來科目處理。
金融事業對經濟事業融資之款項分別以內部融資和內部借款科目處理,不得使用內部往來科目。
往來款項應按日相互核對,彙編綜合會計報告時應互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