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