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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交寄代收貨價郵件,應由寄件人按件填寫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如寄件人
需將代收之貨價撥存其劃撥儲金帳戶,並應在詳情單上寫明劃撥儲金帳號
及戶名。
前項詳情單,除由郵局供用外,寄件人得照式自行印製,並得於單上加註
寄件人名稱、地址及其他經郵局許可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