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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申請乙(M)型包件設計之核准,其申請書除應檢附前條所列資料外,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列表表示未能符合乙(U)型包件規定之項目。
二、任何在運送期間應實施之補充操作管制。此項管制在保證包件之安全或彌補包件因前款原因所造成之缺失。
三、有關運送方式及任何特別裝載、載運、卸載、搬運程序限制之說明。
四、設計中已考慮之運送中可能遭遇周圍狀況(如溫度、日照等)之最高及最低限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