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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配水管之配置規定如下:
一、在同一道路下埋設有配水幹管及配水支管時,用戶進水管應裝接在配水支管上。
二、配水管線應儘量佈置成為網狀,並避免死端,如無法避免時,應在死端處裝設救火栓或排泥管,排泥管不得直接與污水管線連接。
三、供水區域由二個以上之不同系統供水時,供水分區交界處之配水支管應互相連接,必要時,配水幹管亦應裝設聯絡管。
四、與其他自來水事業之配水管線相接近時,應由雙方協議裝設聯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