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支持物上之支吊線、導線、電纜、設備及橫擔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一、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與一般情形下可接近之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等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一所示值。
二、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例如電纜終端接頭、變壓器套管、突波避雷器,及連接至上述硬質帶電組件,且弛度不會變化之短節供電導線,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二所示值。
三、開關操作把手、設備箱體、橫擔、平台及延伸超出結構體表面外斜撐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二所示值。上述間隔不適用於格狀鐵塔結構內之斜撐、電桿間之X斜撐及支撐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