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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應視需要,備置左列財產卡,各卡之性質及相互
之關係如左:
一、甲式財產卡:為財產明細紀錄卡,依一物設立一卡,但種類相同而數
量繁多之財產,得斟酌實際情形採用集體登記。動產依同一型式集體
登卡者,依各個體財產取得先後次序另加分號。各公營事業特殊設備
,得自行訂製財產卡格式應用。
二、乙式財產卡:為甲式財產卡之分類撮總卡,其總數量總價值應與會計
單位各類財產帳目數量價值之列數相符合。機關業務較簡而財產較少
者,以明細分類帳代替乙式財產卡。公營事業業務較繁而財產繁多者
,得按財物標準分類之類、項、目、節,斟酌設置撮總卡。
三、丙式財產卡:為保管或使用單位領用之財產而按保管或使用單位區分
所設之卡。
四、丁式財產卡:為保管或使用單位本身所保管財產之紀錄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