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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 條
雇主使用搬運機械從事隧道、坑道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前決定運行路線、進出交會地點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法,並告知勞工。
二、應指派指揮人員,從事指揮作業。
三、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安全照明。
四、搬運機械應加裝防撞擋板等安全防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