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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備妥營
運設施後,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及許可證費,申請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並
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證明文件。
五、商業負責人或公司代表人、董事、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
六、船舶貨物裝卸管理費繳款同意書。
申請人未於核定期間完成籌設設,並依法完成設立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
前,敘明理由報請商港管理機關核准延長籌設期間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未完成籌設者,廢止其籌設許可。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