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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驗船師;其已充任驗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驗船師執業證書: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
三、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